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學
第3題
請論述檔案資料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型?並申論檔案館進 行檔案應用與加值服務時,需要注意的著作權保護事項?(25分)
題目
請論述檔案資料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型?並申論檔案館進 行檔案應用與加值服務時,需要注意的著作權保護事項?(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命題釐清:我國《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具原創性並以一定形式表達;檔案則是經管理程序歸檔之資料及其附件,並非著作權法上獨立之「著作類型」。因此,檔案是否受保護,應視其內容是否構成著作。
- 二、可能受保護之檔案:檔案中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編輯著作及表演等,若符合原創性,原則上受保護;私人信函、日記、口述歷史、照片、影片、出版品及委外研究報告,常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
- 三、不受保護或保護受限者:依《著作權法》第9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公文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標語、通用表格等亦不受保護。惟其編輯、翻譯、註釋或改作仍可能另受保護。
- 四、權利盤點與授權:檔案館進行應用與加值前,應先確認著作權歸屬、權利人、授權範圍、期間、地域及可否再授權;對權利人不明之孤兒著作,應建立合理搜尋紀錄並取得適當授權或依相關機制處理,不可因持有檔案實體即逕認取得著作權。
- 五、合理使用與館藏重製: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基於保存資料、閱覽人個人研究或絕版難以購得等情形重製館藏;並依第52條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下引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依第65條審酌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質量比例及市場影響。
- 六、加值服務與治理:數位展覽、出版、文創商品、影像授權及人工智慧訓練等,應注意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禁止不當修改權、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並標示出處與授權狀態;宜建置權利管理系統、契約範本、風險評估與爭議處理機制,降低侵權風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