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

題目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手車行購買A 車,以作為將來上班的 交通工具;雙方約定價金24 萬元分為24 期支付,下個月初支付第一期, A 車於三個月後丙滿18 歲且考取駕照隔日交車。試問:丙所訂立二份契 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單獨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民法第77條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僅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始例外無須允許。丙年滿十七歲且未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丁、戊所訂之二份契約,均應依此基準判斷效力。
  • 二、關於丙與丁之僱傭(勞動)契約,應認有效。甲、乙同意丙自行尋找汽車修護工學徒之工作,性質上屬民法第77條所稱之「允許」,且屬對特定類型契約之概括允許;丙於該範圍內與丁談妥工作內容及報酬,未逾越允許範圍,該僱傭契約對丙發生效力。至民法第84條獨立營業之規定,係指經允許獨立營業者就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本題丙係受僱而非獨立營業,尚不適用,惟不影響契約有效之結論。
  • 三、關於丙與戊之汽車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A車價金二十四萬元、分二十四期給付,顯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丙負有給付價金義務,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甲、乙之允許僅限於求職,未及於購車,丙所訂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 四、效力未定契約之處理。戊得依民法第80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甲、乙確答是否承認,逾期不答視為拒絕承認;善意之戊亦得依第82條撤回其意思表示。丙於三個月後滿十八歲取得行為能力,得依第81條自行承認,契約溯及於訂約時發生效力。又丙若施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依第83條契約強制有效,惟本題並無此情形。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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