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
題目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為求活命不得已乃緊急以萬能鑰匙 打開丙家門鎖,進入丙住宅內躲避追殺。此時,在家睡午覺的丙被驚醒, 發現陌生人乙闖入家中,誤以為是盜匪入侵,為自衛乃持鋁棒攻擊乙, 導致乙身上多處受輕傷。試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持刀砍殺乙,成立殺人未遂罪。甲因見乙與其妻狀甚曖昧而頓生殺意,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客觀上已持水果刀砍向乙之身體,並於乙逃離後持刀追殺,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僅因乙逃脫而未生死亡結果,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成立殺人未遂罪,依第25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乙左臂所受傷害為殺人未遂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傷害罪。
- 二、甲不成立義憤殺人罪。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義憤殺人,須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且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公憤,行為人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本題乙僅與甲妻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尚難認已達客觀上無可容忍之不義行為程度,甲僅屬個人主觀妒憤,故仍應論以普通殺人未遂罪,至多於量刑時審酌其犯罪動機與所受刺激。
- 三、乙侵入丙宅之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不罰。乙為躲避甲之追殺,以萬能鑰匙開啟丙家門鎖進入住宅,係為避免自己生命之現在危難,且客觀上已無其他避難途徑,屬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所侵害者為丙之居住安寧,所保全者為乙之生命,生命法益顯優於居住自由,依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其侵入住宅行為阻卻違法,不成立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
- 四、丙持鋁棒攻擊乙,屬誤想防衛。丙睡午覺被驚醒,見陌生人闖入家中,誤認乙為盜匪,主觀上具防衛意思,惟乙之進入係合法之緊急避難行為,客觀上不存在現在不法侵害,故丙不能依刑法第23條主張正當防衛,僅屬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通說,誤想防衛阻卻故意,僅於行為人有過失且法律處罰過失犯時,始論以過失責任。
- 五、丙之刑責結論。丙於睡夢中被驚醒,突見陌生人入侵,依一般人之認識能力,誤認其為盜匪尚屬合理,難認其未盡客觀注意義務,應認無過失。是丙持鋁棒致乙多處輕傷,既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應不負刑責。乙對丙之攻擊未有反擊行為,亦不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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