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
題目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客體錯誤:甲誤認丙為乙而下手,係對行為客體之身分認識錯誤,屬「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乙、丙均為人,在重傷罪與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上等價,故甲之故意不因對象錯誤而阻卻,仍應對實際被害人丙成立犯罪。
- 二、重傷未遂:甲基於使乙雙腿永久失能之重傷故意,著手以球棒攻擊丙之雙腿,因丙閃避而未得逞,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重傷未遂。其失敗係因丙身手了得,屬障礙未遂,得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減輕其刑。
- 三、殺人既遂:甲另持水果刀刺向丙胸口,胸口為人體要害,持刀猛刺足以致死,甲至少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並造成丙死亡,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此部分仍屬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殺人故意。
- 四、競合:甲先重傷未遂、後殺人既遂,二者時空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通說依犯意升高或吸收關係,僅論以殺人既遂,重傷未遂不另論罪;若認甲係另行起意,則可能數罪併罰。若僅能認定傷害故意,則應論傷害致死。
- 五、結論:甲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重傷未遂部分不另論罪;本題係等價客體錯誤,不成立打擊錯誤,亦不因被害人為乙之雙胞胎弟弟丙而影響甲之故意。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