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
題目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毀損罪之構成要件:甲主觀上出於報復及毀壞乙行李箱之故意,客觀上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乙所有之行李箱丟入水溝,致行李箱被猛烈水流沖壞,足以生損害於乙,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 二、緊急避難之客觀要件:當時行李箱內有三分鐘後引爆之炸彈,火車站乘客之生命、身體面臨急迫危難;甲將行李箱丟入水溝,客觀上係避免危難之不得已行為,且所保全之法益顯然大於所犧牲之行李箱財產法益,未過當。
- 三、主觀避難意思:多數學說認為緊急避難除客觀要件外,行為人主觀上須有避難認識及避難意思。甲不知有炸彈,僅出於報仇而毀損,屬「偶然避難」,不能依刑法第二十四條阻卻違法;少數說採客觀結果說者,則可能肯定阻卻違法,此為爭點。
- 四、其他罪名:甲無殺人或公共危險之故意,不成立殺人未遂或相關公共危險罪;亦無過失致死或過失致重傷可言。毀損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須告訴乃論;甲之行為客觀上拯救乘客,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作為量刑從輕事由。
- 五、結論:依多數說,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惟量刑時得審酌其行為之偶然有利結果;若採客觀說,則甲之行為不罰,民事上仍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