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3題

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 休職制度的內涵與差異?(25分)

題目

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 休職制度的內涵與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定位:停職係指公務人員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之程序措施,並非懲戒處分;休職則係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於一定期間內休其現職。前者重在保全調查、裁判或刑罰執行,後者重在懲罰與矯正,二者之法律依據、效果與復職方式均有不同。
  • 二、法律相關規定:停職包括當然停職與職權停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刑事程序被通緝、羈押,或受褫奪公權、徒刑執行之確定判決者,當然停職;同法第五條則容許懲戒法院於審理中裁定停止職務。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三、法律效果:停職期間,公務人員身分仍保留,但停止執行職務與行使職權,停發原俸給,惟依規定得發給半數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且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休職則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 四、復職方式: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復職,機關應予復職,並回復其原職或相當職務;若停職係因懲戒法院裁定,於裁定撤銷或原因消滅後亦同。休職則於期間屆滿後,許其復職,通常由當事人向原機關申請,機關應予復職,但須受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 五、差異比較:停職屬暫時性、程序性措施,原因消滅即應復職,期間無固定上下限;休職屬懲戒性處分,有六個月至三年之法定期間,並生懲戒紀錄與復職後限制。停職之救濟依保障法復審、申訴程序;休職屬懲戒處分,得依懲戒法尋求救濟。二者不得混用,機關應嚴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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