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4題

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 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題目

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 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調任之意義:調任係指公務人員在同一機關內或不同機關間,變更其職務之謂,可能涉及職務內容、職系、職等、官等或服務地區之變動。調任與陞遷不同,未必伴隨職等或官等之提升;亦與借調、權理有別。調任須有法律或法規依據,並考量機關業務需要、當事人專長、意願與家庭因素,不得恣意為之。
  • 二、調任情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調任情形包括:依法規規定調任、因機關組織變更或業務需要調任、因預算員額裁減調任、因家庭因素調任。另可依結果分為平調、升調、降調;依職系分為同職系調任與不同職系調任;依範圍分為機關內調任、機關間調任與地區調任。
  • 三、同官等調任之敘俸:調任同官等職等者,敘原俸級;調任同官等內較高職等者,敘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但原敘俸級高於該職等最低俸級時,敘原俸級;調任同官等內較低職等者,敘原俸級,惟不得超過所任職等最高俸級。此係俸給法敘原俸級與職等最高俸級限制之運用。
  • 四、不同官等調任之敘俸:調任較高官等者,須先取得升官等資格,依新官等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原俸級較高者,從優敘原俸級。調任較低官等者,敘原俸級,但不得超過所任職等最高俸級;其原官等資格通常予以保留,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不同職系調任者,仍以敘原俸級為原則,並須符合職系專長。
  • 五、特殊情形與救濟:權理係低職等人員權理高職等職務,借調係經同意至他機關服務並由原機關保留職缺,二者與一般調任不同,其敘俸及年資應依各該法令辦理,不當然適用前述調任敘俸原則。調任涉及降調、減俸或懲罰性調動時,應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拘束;當事人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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