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就公務人員「政治中立」而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要規範的內容為 何?這些規範為什麼寓有公務人員保障的精神?(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治中立之意義與規範定位: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或稱行政中立,係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偏好之影響,依法律與專業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將此理念具體化,規範常任文官之政治行為,使行政權之行使不因政黨輪替而偏私,並維持行政之連續性與可信賴性。
  • 二、禁止黨派兼任與介入:該法第五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第六條進一步禁止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要求他人參加、不參加政黨有關之選舉活動,以劃清公部門與政黨之界線。
  • 三、職務資源與選舉活動中立:第七條規定上班或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活動;第八條禁止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捐助,亦不得妨礙他人依法募款;第九條禁止動用行政資源、在辦公場所懸掛政黨旗幟、主持集會、具銜媒體廣告、公開站台助講或拜票;第十二條要求對政黨及候選人申請事項公正處理,不得差別待遇。
  • 四、選舉期間與長官義務:第十條禁止利用職權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第十一條規定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名單公告至投票日應請事假或休假,競選期間不得運用行政資源;第十三條要求機關首長於選舉期間禁止政黨、候選人及支持者造訪,並張貼禁止競選告示;第十四條明定長官不得要求部屬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 五、寓有保障精神之理由:上述規範雖以義務形式呈現,實質在建立政治力介入之防火牆,使公務人員免於被迫動員、募款、站台或承受黨派壓力,確保其身分、工作權、尊嚴與升遷不受政治干擾。第十五條更明定不得因拒絕從事違法政治行為而受不利對待,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第十四條之報告與檢舉機制,則使拒絕權具有實效,故兼具課責與保障雙重功能。

第2題

隨著外部環境變遷,人事行政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變革,試從政治體制、多 元化社會和資訊科技三個層面,探討這些外部因素對文官體制的影響?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官體制與外部環境之關係:文官體制屬政治系統之次級系統,其角色、組織、人力與課責方式,均受政治體制、社會結構與科技條件影響。外部環境變遷一方面擴大公共服務需求,另一方面也壓縮文官之自主空間,迫使人事行政從管制型人事轉向策略性人力資源治理,並以法制、倫理與能力建構回應挑戰。
  • 二、政治體制層面:民主化、政黨輪替、國會監督、地方自治與公民參與,使文官從統治工具轉為公共服務提供者。影響包括:行政中立與依法行政之要求提高;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之分工須更清楚;政策延續性與課責機制須兼顧;文官須提供專業建議,並能在政黨輪替中維持行政穩定,避免政治化與派系化。
  • 三、多元社會層面:族群、性別、身心障礙、高齡、新住民、宗教與多元文化等議題,使公共服務對象日益異質。文官體制須推動代表性官僚(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性別主流化、無障礙與文化敏感度訓練;人事招募、升遷與培訓應落實多元、公平與共融(DEI),並透過參與式治理、政策網絡與利害關係人協商,提升政策正當性。
  • 四、資訊科技層面:電子化政府、資料開放、人工智慧(AI)、巨量資料、雲端與遠距工作,改變行政流程與服務遞送。影響包括:決策趨向資料驅動、組織趨向扁平與跨域協作、人力需求轉向資安、資料治理與AI倫理;同時帶來隱私、資安、演算法偏誤與數位落差風險,文官須具備數位職能與科技倫理。
  • 五、綜合調適與限制:面對三層面變遷,文官體制應調整考選、訓練、績效、倫理與組織設計,建立政治中立、多元代表性、數位韌性與課責機制。惟改革須注意政治化、資源排擠、數位落差與隱私侵害等副作用,並以法制化、跨域協力與公民參與取得平衡,使文官體制兼具回應性與專業性。

第3題

請從法律相關規定、法律效果與復職方式三個層面,論述公務人員停職和 休職制度的內涵與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定位:停職係指公務人員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之程序措施,並非懲戒處分;休職則係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於一定期間內休其現職。前者重在保全調查、裁判或刑罰執行,後者重在懲罰與矯正,二者之法律依據、效果與復職方式均有不同。
  • 二、法律相關規定:停職包括當然停職與職權停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刑事程序被通緝、羈押,或受褫奪公權、徒刑執行之確定判決者,當然停職;同法第五條則容許懲戒法院於審理中裁定停止職務。休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三、法律效果:停職期間,公務人員身分仍保留,但停止執行職務與行使職權,停發原俸給,惟依規定得發給半數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且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休職則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 四、復職方式: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復職,機關應予復職,並回復其原職或相當職務;若停職係因懲戒法院裁定,於裁定撤銷或原因消滅後亦同。休職則於期間屆滿後,許其復職,通常由當事人向原機關申請,機關應予復職,但須受復職後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 五、差異比較:停職屬暫時性、程序性措施,原因消滅即應復職,期間無固定上下限;休職屬懲戒性處分,有六個月至三年之法定期間,並生懲戒紀錄與復職後限制。停職之救濟依保障法復審、申訴程序;休職屬懲戒處分,得依懲戒法尋求救濟。二者不得混用,機關應嚴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

第4題

何謂調任?公務人員調任的情形有那些?不同情形的調任人員,其敘俸 方式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調任之意義:調任係指公務人員在同一機關內或不同機關間,變更其職務之謂,可能涉及職務內容、職系、職等、官等或服務地區之變動。調任與陞遷不同,未必伴隨職等或官等之提升;亦與借調、權理有別。調任須有法律或法規依據,並考量機關業務需要、當事人專長、意願與家庭因素,不得恣意為之。
  • 二、調任情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調任情形包括:依法規規定調任、因機關組織變更或業務需要調任、因預算員額裁減調任、因家庭因素調任。另可依結果分為平調、升調、降調;依職系分為同職系調任與不同職系調任;依範圍分為機關內調任、機關間調任與地區調任。
  • 三、同官等調任之敘俸:調任同官等職等者,敘原俸級;調任同官等內較高職等者,敘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但原敘俸級高於該職等最低俸級時,敘原俸級;調任同官等內較低職等者,敘原俸級,惟不得超過所任職等最高俸級。此係俸給法敘原俸級與職等最高俸級限制之運用。
  • 四、不同官等調任之敘俸:調任較高官等者,須先取得升官等資格,依新官等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原俸級較高者,從優敘原俸級。調任較低官等者,敘原俸級,但不得超過所任職等最高俸級;其原官等資格通常予以保留,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不同職系調任者,仍以敘原俸級為原則,並須符合職系專長。
  • 五、特殊情形與救濟:權理係低職等人員權理高職等職務,借調係經同意至他機關服務並由原機關保留職缺,二者與一般調任不同,其敘俸及年資應依各該法令辦理,不當然適用前述調任敘俸原則。調任涉及降調、減俸或懲罰性調動時,應受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拘束;當事人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