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

題目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乙返還該珍珠項鍊,但乙表示已將該項鍊 出售並交付與丙,試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珍珠項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可能請求權基礎 甲向丙請求返還珍珠項鍊,可能之請求權基礎包括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3條第三人返還責任及第949條占有物回復請求權。其關鍵在於:甲撤銷贈與後,丙能否依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以及該項鍊是否屬於盜贓物。
  • 二、撤銷贈與之效力 乙以不雅照片脅迫甲贈與項鍊,甲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撤銷其意思表示。因脅迫而撤銷,不受同條第2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定之限制。撤銷後,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溯及自始無效(第114條),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權,其後將項鍊讓與丙,即屬無權處分,依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
  • 三、丙之善意取得 丙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信賴乙之占有而受讓該動產,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規定,受善意受讓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本題乙係將項鍊出售並交付丙,屬有償讓與,丙之信賴更值保護。故甲縱已撤銷贈與,仍不得本於所有權向丙請求返還。
  • 四、本題項鍊非盜贓物 民法第949條之回復請求權,限於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者。甲係因受脅迫而自行交付項鍊,通說及實務認仍屬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脫離占有,不屬盜贓物,甲不得於二年內向善意受讓之丙請求回復其物。
  • 五、第183條亦無適用餘地 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者,第三人於受領人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本題乙係有償出售項鍊,與「無償讓與」之要件不符,甲不得依該條向丙請求返還價額或項鍊。
  • 六、結論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珍珠項鍊。丙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甲僅得向乙主張權利:依第179條請求返還所獲價金(利益不存在時之價額償還)、依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依第92條撤銷後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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