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
題目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可否向丁請求返還房 屋所有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 本題涉及兩項問題:其一,乙得否向甲請求清償賭債;其二,甲與丙通謀虛偽移轉房屋後,丙再出售予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所有權。前者涉及賭債之效力,後者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與不動產善意取得。
- 二、賭債無請求權 賭博係法令禁止之行為,因賭博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無請求權可言,此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可參。縱雙方約定以清償賭債為目的而變更為其他債務,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而取得請求權。故乙對甲並無法律上得請求清償之債權,不得向甲請求清償債務。
- 三、甲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甲為躲避乙追討,與丙假裝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均無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真意,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其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丙自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甲仍為實質所有權人,僅登記名義人為丙。
- 四、丙丁間之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丙既非所有權人,其將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丁,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丁若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及土地法第43條規定,受登記絕對效力之保護而取得所有權;第87條第1項但書亦明定,通謀虛偽之當事人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五、丁為惡意時之處理 若丁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丙間係通謀虛偽,即不受善意信賴登記之保護,該無權處分對丁不生效力,丁不能取得所有權。此時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丁塗銷登記並返還房屋,並得依第113條請求丙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 六、結論 乙不得向甲請求清償賭債,因賭債無請求權。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房屋,取決於丁之主觀狀態:丁善意者,甲不得請求,僅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丁惡意者,甲得請求塗銷登記返還房屋。題目未載丁知情,通常推定其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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