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
題目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車來人往的大馬路上。乙墜樓後僥倖未死, 但雙腿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過疾駛而來的公車,當場被撞死。請問甲、 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整理 甲推乙墜樓,乙骨折後遭公車撞死;丙提供小刀予甲。應審究者為:甲之行為與乙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因果歷程偏離是否阻卻故意、甲成立殺人既遂或未遂,以及丙是否成立幫助犯及其既未遂。
- 二、甲之殺人故意與著手 甲圖謀殺害乙,主觀上具殺人直接故意,客觀上已將乙推落陽台,屬實行殺人構成要件之著手行為,並非僅止於預備階段。
- 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甲將乙推落至車來人往之大馬路,已創造乙遭往來車輛撞擊之風險;乙因骨折無法起身閃避,該風險具體實現於死亡結果,且死亡結果並未超出殺人構成要件之保護範圍。依客觀歸責理論及相當因果關係說,甲之行為與乙死亡間具因果關係,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 四、因果歷程偏離之評價 甲主觀預見乙因墜樓而死,實際係墜樓受傷後遭公車撞死,屬因果歷程之偏離。惟乙墜落於車水馬龍之大馬路,遭車撞擊並非反常而不可預見,偏離程度未達重大,依通說不阻卻故意,甲仍負殺人既遂之責。若採因果關係中斷說,則甲僅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五、丙之幫助犯 丙以幫助甲犯罪之意思提供小刀,對甲之殺人行為給予助力,成立幫助殺人罪(第30條第1項、第271條第1項)。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採促進說,甲雖未實際使用該刀,然刀械對甲遂行犯行具有壯膽及便利作用,仍具因果貢獻;正犯既遂,幫助犯亦隨之既遂,並得依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 六、結論 甲成立殺人既遂,乙骨折部分為殺人行為所生之結果,不另論傷害罪;丙成立幫助殺人既遂,得減輕其刑。若就因果歷程採中斷說,則甲為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丙仍成立幫助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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