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
題目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丙來訪,丙未經同意就打開冰箱飲用甲的 牛奶,結果灼傷口腔和食道。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定位 甲將鹽酸倒入牛奶置於共用冰箱,原欲阻止乙偷喝,實際卻由訪客丙誤飲而灼傷。應審究者為:甲主觀上係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本題屬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傷害未遂是否處罰,以及甲對丙應負何種刑責。
- 二、甲之主觀犯意 甲之目的在於阻止乙偷喝,手段係使飲用者口腔、食道灼傷,鹽酸少量飲用通常不足致死。綜合其動機與手段,應認甲僅具傷害故意(至少為不確定故意),並無殺人故意,故不成立殺人罪,亦不成立殺人未遂。
- 三、錯誤類型之判斷 甲對其設置陷阱之客體(該瓶牛奶)認識並無錯誤,僅實際飲用者由乙變成丙,屬「打擊錯誤」(方法錯誤),而非客體錯誤。依通說,行為人就想侵害之客體論以未遂,就實際受侵害之客體論以過失,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四、對乙之刑事責任 甲對乙部分,僅止於傷害之著手而未發生傷害結果。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甲對乙不成立傷害罪。惟乙若日後確因飲用而受傷,甲仍應成立傷害既遂。
- 五、對丙之刑事責任 丙誤飲而灼傷,甲至少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惟甲將鹽酸牛奶置於共用冰箱,對室友及訪客可能誤飲應有預見,若認其為達阻止偷喝之目的而容任他人受傷,則具傷害之不確定故意,應成立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此為主要爭點,答題時宜兩說並陳。
- 六、結論 甲對丙成立傷害罪(至少為過失傷害),對乙則因傷害未遂不罰而不成立犯罪。若採甲具殺人故意之見解,則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傷害,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