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2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 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
題目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 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利益衝突與迴避之基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為防止不當輸送,該法建立迴避及不當利益禁止兩大規範。
- 二、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團體;例如機關首長明知其配偶經營之公司參與機關採購,即應主動退出該採購之核決與驗收,不得參與。
- 三、申請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該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例如投標廠商發現承辦人與競爭對手有配偶或二親等親屬關係,得檢具事證申請命其迴避,以確保程序公正。
- 四、命令迴避: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其服務機關團體應命其迴避;例如機關首長發現屬員與受補助團體負責人為兄弟,卻仍承辦補助審查,應主動命令其退出並改由他人辦理。
- 五、不當利益禁止之類別:主要包括圖利禁止、關說禁止及交易禁止。圖利禁止係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關說禁止係不得為本人或關係人向機關進行不當關說;交易禁止係不得與服務或受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但法令另有例外者從其規定。例如承辦人不得將標案底價洩漏給親屬,亦不得引介親屬向機關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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