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近年來,公務人員調薪議題時常吸引媒體報導。試問公務人員俸給政策
的擬定原則為何?並分別舉例說明各項原則的內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依法支給與職責相當:公務人員俸給法第4條明定俸給支給應依法為之,俸給種類、數額及程序均須有法令依據,機關不得恣意增減;同法第5條並要求俸給與職務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資格條件相當。例如不得以預算不足為由任意扣減法定俸給,亦不得對責任較重之職務仍支給相同俸給。
- 二、同工同酬:相同職等、職務內容、責任及工作績效者,應支給相同俸給,不因性別、年齡、族群、黨派等因素而差別待遇。例如同一機關同一職等之科員,辦理相同業務且考績相當,即應適用相同俸給標準,不得因性別或身分不同而異其待遇。
- 三、計功給酬:俸給應與工作績效、年資、考核結果及升遷情形連結,以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例如年終考績甲等者依法晉級、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升任較高職等、績效優良者給予考績獎金,均屬計功給酬之具體展現。
- 四、配合物價變動:俸給應隨物價水準及生活成本調整,以維持公務人員實質購買力及基本生活保障。例如政府定期檢討軍公教待遇,於物價顯著上漲時調整俸額表或通案調薪,避免名目俸給不變而實質所得下降。
- 五、財政永續與民間均衡:俸給政策尚須考量政府財政負擔、稅收能力及民間企業薪資水準,避免過度調薪造成財政壓力,亦避免俸給偏低致人才流失。例如待遇調整前應評估財政衝擊,並參考民間同性質工作薪資,以維持公部門競爭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
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
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利益衝突與迴避之基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為防止不當輸送,該法建立迴避及不當利益禁止兩大規範。
- 二、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團體;例如機關首長明知其配偶經營之公司參與機關採購,即應主動退出該採購之核決與驗收,不得參與。
- 三、申請迴避: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該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例如投標廠商發現承辦人與競爭對手有配偶或二親等親屬關係,得檢具事證申請命其迴避,以確保程序公正。
- 四、命令迴避: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其服務機關團體應命其迴避;例如機關首長發現屬員與受補助團體負責人為兄弟,卻仍承辦補助審查,應主動命令其退出並改由他人辦理。
- 五、不當利益禁止之類別:主要包括圖利禁止、關說禁止及交易禁止。圖利禁止係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關說禁止係不得為本人或關係人向機關進行不當關說;交易禁止係不得與服務或受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但法令另有例外者從其規定。例如承辦人不得將標案底價洩漏給親屬,亦不得引介親屬向機關承攬工程。
面對嚴重的公務職場霸凌事件時,如果投訴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做出免
除職務之處分。請就所知,說明上述處分所應審酌的情狀為何?並分別
舉例說明各項情狀的內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審酌情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行為之動機、目的、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之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之態度。免除職務依同法第11條係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屬最重處分,更應嚴格審酌。
- 二、動機、目的與所受刺激:應探究霸凌者係出於管理目的、私人恩怨、嫉妒或報復,及其行為時是否受被害人挑釁、工作壓力或長期衝突刺激。例如主管為掩飾自己業務疏失而長期羞辱屬員,動機顯屬不當;若僅因一時口角而失言,則情節相對較輕,但仍不得正當化。
- 三、手段、生活狀況與品行:手段包括辱罵、孤立、超量工作、公開羞辱、肢體暴力或網路霸凌,持續性、公開性及權力不對等程度均應衡量;並審酌其家庭、經濟、精神健康及過去是否有霸凌、記過紀錄。例如反覆在群組公開嘲諷下屬,較偶發私人談話嚴重;素行良好且主動接受諮商者,可作為有利考量。
- 四、違反義務程度與損害影響:應審酌行為人是否明知法令仍故意為之、是否負管理監督責任、是否阻止申訴,以及被害人身心就醫、離職、自殺風險、機關士氣與形象受損程度。例如單位主管接獲申訴後仍包庇並報復申訴人,違反義務程度重大;被害人因此住院或辭職,損害更為嚴重。
- 五、行為後態度與比例原則:應審酌行為人是否坦承、道歉、賠償、調整職務或改善管理,或反而否認、湮滅證據、威脅證人;並綜合上開情狀,依比例原則判斷是否達免除職務之程度。例如事後積極道歉、賠償並完成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得作為從輕因素;若持續報復,則應從重。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
行職務。請就所知,說明前述法規當中,對於公務人員的政治權利行使
做出那些例外的允許規定?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治權利之原則與例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要求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但並非完全剝奪其政治權利;本法於不影響行政中立及職務公正之前提下,設有得加入政黨、請假參選及親屬助選等例外允許規定。
- 二、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第5條明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亦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例如公務人員得登記為政黨黨員並繳納黨費,但不得出任政黨縣市黨部主委或參與派系鬥爭。
- 三、上班時間之業務必要例外:第7條原則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例如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出席政黨舉辦之政策說明會,或選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執行選務,均屬職務必要行為。
- 四、候選人親屬之助選例外:第8條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拜票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不在此限。例如公務人員為候選人之配偶,得於下班時間公開站台助講,但仍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或利用職務權力。
- 五、參選請假與投票權: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第10條亦僅禁止利用職權要求他人不行使或為一定之投票,反面保障公務人員自由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權。例如公務人員得依法請假參選,亦得於投票日自由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