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3題
面對嚴重的公務職場霸凌事件時,如果投訴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做出免 除職務之處分。請就所知,說明上述處分所應審酌的情狀為何?並分別 舉例說明各項情狀的內涵。(25…
題目
面對嚴重的公務職場霸凌事件時,如果投訴案件依公務員懲戒法做出免 除職務之處分。請就所知,說明上述處分所應審酌的情狀為何?並分別 舉例說明各項情狀的內涵。(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審酌情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行為之動機、目的、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之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之態度。免除職務依同法第11條係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屬最重處分,更應嚴格審酌。
- 二、動機、目的與所受刺激:應探究霸凌者係出於管理目的、私人恩怨、嫉妒或報復,及其行為時是否受被害人挑釁、工作壓力或長期衝突刺激。例如主管為掩飾自己業務疏失而長期羞辱屬員,動機顯屬不當;若僅因一時口角而失言,則情節相對較輕,但仍不得正當化。
- 三、手段、生活狀況與品行:手段包括辱罵、孤立、超量工作、公開羞辱、肢體暴力或網路霸凌,持續性、公開性及權力不對等程度均應衡量;並審酌其家庭、經濟、精神健康及過去是否有霸凌、記過紀錄。例如反覆在群組公開嘲諷下屬,較偶發私人談話嚴重;素行良好且主動接受諮商者,可作為有利考量。
- 四、違反義務程度與損害影響:應審酌行為人是否明知法令仍故意為之、是否負管理監督責任、是否阻止申訴,以及被害人身心就醫、離職、自殺風險、機關士氣與形象受損程度。例如單位主管接獲申訴後仍包庇並報復申訴人,違反義務程度重大;被害人因此住院或辭職,損害更為嚴重。
- 五、行為後態度與比例原則:應審酌行為人是否坦承、道歉、賠償、調整職務或改善管理,或反而否認、湮滅證據、威脅證人;並綜合上開情狀,依比例原則判斷是否達免除職務之程度。例如事後積極道歉、賠償並完成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得作為從輕因素;若持續報復,則應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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