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4題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 行職務。請就所知,說明前述法規當中,對於公務人員的政治權利行使 做出那些例外的允許規定?並請分別…
題目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 行職務。請就所知,說明前述法規當中,對於公務人員的政治權利行使 做出那些例外的允許規定?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治權利之原則與例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要求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但並非完全剝奪其政治權利;本法於不影響行政中立及職務公正之前提下,設有得加入政黨、請假參選及親屬助選等例外允許規定。
- 二、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第5條明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亦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例如公務人員得登記為政黨黨員並繳納黨費,但不得出任政黨縣市黨部主委或參與派系鬥爭。
- 三、上班時間之業務必要例外:第7條原則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例如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出席政黨舉辦之政策說明會,或選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執行選務,均屬職務必要行為。
- 四、候選人親屬之助選例外:第8條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拜票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不在此限。例如公務人員為候選人之配偶,得於下班時間公開站台助講,但仍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或利用職務權力。
- 五、參選請假與投票權: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第10條亦僅禁止利用職權要求他人不行使或為一定之投票,反面保障公務人員自由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權。例如公務人員得依法請假參選,亦得於投票日自由投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