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0題

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B. 雖事故之發生主要起因於乙超速,但丙未戴安全帽,亦屬與有過失 C. 若乙並無財產可供賠償,經丙向法院聲請,甲有可能因此一人負擔一部或全部之賠償 D. 甲若對丙賠償損害,事後得對乙行使求償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解析

民法第188條第1項採僱用人中間責任,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僱用人須舉證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盡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能免責;並非由被害人丙舉證甲有過失,故A錯誤。B之未戴安全帽與損害擴大有關,屬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C為第188條第2項法院得斟酌經濟狀況令僱用人全部或一部賠償;D為第188條第3項之求償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