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1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買受人履行民法第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C.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保證無瑕疵者,其特約為無效 D.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者,出賣人如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官方答案
- 答案:B.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買受人即使未履行檢查通知義務,亦不妨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
解析
民法第357條明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第356條之檢查通知義務不適用。故出賣人故意隱匿瑕疵時,買受人即使未從速檢查通知,仍不影響物之瑕疵擔保責任,B正確。A誤稱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第356條,實則第356條第2項仍要求日後發現時通知;C依第366條須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為特約無效事由,非單純保證無瑕疵;D依第355條第2項,出賣人保證無瑕疵時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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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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