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9題
16 歲的甲,發現鄰居乙家失火,甲雖成功撲滅火源,但於奮勇滅火之際,不慎打破乙家中的水晶花瓶,並被火灼傷而支出醫藥費。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16 歲的甲,發現鄰居乙家失火,甲雖成功撲滅火源,但於奮勇滅火之際,不慎打破乙家中的水晶花瓶,並被火灼傷而支出醫藥費。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甲乙間不成立無因管理 B. 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C. 雖甲非出於重大過失,乙仍得請求甲賠償其水晶花瓶 D. 甲得請求乙支付其成功滅火的報酬32820、3332033520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得請求乙賠償其醫藥費
解析
本題涉及無因管理與緊急避難。甲為避免乙之財產遭遇急迫危險而滅火,成立民法第176條之無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醫藥費),得請求本人賠償,故B正確。依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故甲打破花瓶不須賠償,C錯誤。無因管理屬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A錯誤;無因管理亦無報酬請求權,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