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題目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B. 僅就抽象輕過失負責任 C. 僅就具體輕過失負責任 D. 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解析

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僅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己及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才能免責。此種責任程度重於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縱通常事變亦應負責,故A正確,B、C、D均屬過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