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題目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時,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B. 僅就抽象輕過失負責任 C. 僅就具體輕過失負責任 D. 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A. 縱然通常事變,仍應負責
解析
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僅於不可抗力、物之性質,或客人自己及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才能免責。此種責任程度重於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縱通常事變亦應負責,故A正確,B、C、D均屬過輕。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