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6題
非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題目
非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A. 免予扣繳 B. 信託行為之委託人 C.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D. 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解析
所得稅法第3條之4採信託導管理論,信託財產之收入最終歸屬受益人課稅;惟在給付階段之扣繳,依同法第89條之1及相關規定,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由給付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受託人再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並申報填發憑單,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故扣繳對象為受託人,而非委託人或受益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