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7題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原則上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題目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原則上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五
官方答案
- 答案:A. 百分之一
解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原則上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此與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之罰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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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