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1題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 條第1 項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
題目
產業創新條例第12-1 條第1 項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 A. 百分之五十 B. 百分之一百 C. 百分之二百 D. 百分之三百
官方答案
- 答案:C. 百分之二百
解析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為促進研發成果流通,明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在其取得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立法目的在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的誘因,故選百分之二百。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