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2題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可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多少始予以免徵?
題目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可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多少始予以免徵?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二十 C. 百分之二十五 D. 百分之三十
官方答案
- 答案:B. 百分之二十
解析
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後,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超過限額部分不得減除,該娛樂即無法適用免徵。因此上限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二十五、三十都不是條文規定的上限,是常見的混淆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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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