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14題
下列何者規定之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
題目
下列何者規定之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 A. 個人持有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B. 個人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應納入基本所得中計稅 C. 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與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差額,應自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D.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
官方答案
- 答案:A. 個人持有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析
選項 A 明定於所得稅法,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選項 B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法源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選項 C 基本生活費與免稅額、扣除額之差額自綜合所得淨額中減除,源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規定。選項 D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課稅,法源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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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