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題
下列三項敘述中,錯誤的共有幾項?①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題目
下列三項敘述中,錯誤的共有幾項?①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②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③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 0 B. 1 C. 2 D. 3
官方答案
- 答案:A. 0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契約,於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額課稅;若原以委託人為受益人,於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併入變更年度;若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就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①、②、③的敘述與條文內容一致,均無錯誤,故錯誤項數為0,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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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