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題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題目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A.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B. 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C. 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D. 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申報納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析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由給付之證券商或銀行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結算申報。A誤認其為免稅所得;B錯在套用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之規定,該條僅適用於有價證券買賣,結構型商品非屬之;D則與分離課稅制度相反。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