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3題

林先生111 年5 月18 日將其持有之臺南市土地1 筆及房屋1 棟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0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

題目

林先生111 年5 月18 日將其持有之臺南市土地1 筆及房屋1 棟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0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000,而土地與房屋之市價分別為$8,000,000與$1,500,000,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該移轉之土地增值稅$300,000 與契稅$60,000 由其子支付,則此項贈與總額為何? A. $4,640,000 B. $5,000,000 C. $9,140,000 D. $9,500,000

官方答案

  • 答案:A. $4,640,000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時時價為準,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不採市價;又依同法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計算式:(4,000,000+1,000,000)-(300,000+60,000)=4,640,000元,故選A。土地市價8,000,000元與房屋市價1,500,000元均不列入計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