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4題

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題目

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B. 被繼承人自拍賣市場取得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C.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 萬元以下部分 D.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官方答案

  • 答案:B. 被繼承人自拍賣市場取得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包含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的財產(A)、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總價值在40萬元以下部分(C)、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D)。同條就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的免計入,限於「被繼承人自己創作」者;B是自拍賣市場取得,屬有償購入而非自己創作,不符合該款要件,應計入遺產總額,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