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7題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如果受益人已確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該地價稅適用之稅率應以何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題目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如果受益人已確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該地價稅適用之稅率應以何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之法定稅率為基礎? A. 委託人;委託人 B. 受益人;受益人 C. 受託人;委託人 D. 受託人;受益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受託人;委託人
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故第一部分為受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時,原則上與委託人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合併計算;僅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已確定」時,才改與受益人之土地合併。本題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不具確定性,仍應與委託人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比例分攤稅額,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