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2題
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申報錯誤,因而溢繳稅款,得於繳納後多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題目
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申報錯誤,因而溢繳稅款,得於繳納後多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A. 無期限限制 B. 10 年 C. 5 年 D. 1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 年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不得再申請;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延長為15年。本題是納稅人「自身」誤用法令而申報錯誤,屬一般適用法令錯誤,適用10年期間,故選B。A無期限、C的5年、D的1年均不符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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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