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4題
張木的妹妹張雲於110 年時,年紀40 歲,就讀於臺灣大學研究所,兼任助理年收入12 萬,無其他收入。若張木將張雲申報為扶養親屬,請問下述何者正確?
題目
張木的妹妹張雲於110 年時,年紀40 歲,就讀於臺灣大學研究所,兼任助理年收入12 萬,無其他收入。若張木將張雲申報為扶養親屬,請問下述何者正確? A. 張雲為張木妹妹,因其屬成年,且有收入,故不可以列為扶養親屬 B.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醫藥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C.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人身保險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D.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房租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官方答案
- 答案:B.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醫藥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解析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張雲40歲就讀研究所,符合在校就學要件,其兼任助理12萬元收入不影響受扶養之認定。列舉扣除額中,醫藥費及生育費之範圍包含受扶養親屬,故張雲之醫藥費可列報;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房租支出亦以受扶養直系親屬自住者為限,妹妹均不適用。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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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