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7題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A 屋,贈與並移轉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
題目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A 屋,贈與並移轉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2022 年離婚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1100 萬元,丙所有之A 屋價值2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300 萬元 B. 甲得向乙請求分配150 萬元 C. 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1900 萬元 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 萬元32620、3332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得向丙請求返還50 萬元32620、33320
解析
甲、乙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剩餘財產差額。甲於關係消滅前5年內(2018贈與、2022離婚)將婚後財產A屋無償贈與知情之丙,意在減少乙之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應將該2000萬元追加計算,視為甲現存婚後財產。故甲之婚後財產為800萬+2000萬=2800萬,乙為1100萬,差額1700萬,乙得向甲請求分配850萬。甲現有財產僅800萬,不足額50萬,依同條第2項,乙得就不足額向受領之第三人丙,於所受利益(2200萬)限度內請求返還50萬,故D正確。A、C之金額未含追加計算而誤;B請求方向與金額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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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