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丙外出攝影,均由緊隨其旁之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
題目
乙向甲租用專業攝影機,甲應允並將其所有之攝影機交付於乙使用。其後乙得甲之同意,復將該攝影機轉租並交付於丙使用;丙外出攝影,均由緊隨其旁之助理丁協助將該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當丁執此攝影機架設於腳架上時,何者非該攝影機之占有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官方答案
- 答案:D. 丁
解析
民法第940條以下區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甲將攝影機交付乙,乙取得直接占有,甲居於出租人地位為間接占有人;乙經甲同意轉租並交付丙,丙為直接占有人,乙則成間接占有人。丁僅係受丙指示、緊隨協助架設攝影機之助理,依民法第942條為占有輔助人,其管領力歸屬於丙,丁本身並非占有人,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