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8題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5 年,超過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C. 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D.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32620、33320
官方答案
- 答案:B. 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解析
依民法第379條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價金及買回之費用,買回其標的物;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故B正確。同法第380條規定買回期限不得超過5年,約定較長者縮短為5年,並非約定無效,A錯誤。買回費用依第379條第3項由買回人負擔,而非雙方共同負擔,C錯誤。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依第383條,買回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買回約定並不因此失效,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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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