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18題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B.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C. 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D. 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官方答案
- 答案: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餘額1%限度內為原則,並非「各種欠款債權」,A 選項範圍過廣,故為錯誤敘述。B 正確: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之平均數提列。C 正確: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D 正確:已列報呆帳損失之債權日後收回,其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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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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