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理上所稱的最適租稅(optimal taxation),一般係指在徵收一定數額的稅收下,使得下列何者最小?
A. 稽徵成本
B. 順從成本
C. 超額負擔
D. 逃漏稅的人數
參考解答
解析:最適租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核心在於在給定稅收目標下,追求社會福利損失最小化。超額負擔指稅收造成的無謂損失,即社會總福利(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之和)減少超過政府稅收增加的部分。拉姆齊規則、米勒爾最適所得稅模型等經典學說均以最小化超額負擔為優化目標。稽徵成本與順從成本屬行政成本,雖為最適租稅考量因素之一,但非核心定義指標;逃漏稅人數則屬執行面問題。因此,學理上最適租稅指使超額負擔最小。
在競爭性的勞動市場上,勞動供給曲線為後彎形狀(backward-bending supply schedule),需求曲線為負斜率。在勞動供給曲線後彎區段,政府課徵定額(specific)工資稅,將造成工資率降低幅度較定額工資稅額為:
A. 大
B. 相等
C. 小
D. 無法比較
參考解答
解析:課徵定額工資稅後,雇主支付的工資與勞工實得工資之間形成等於稅額的缺口。設需求曲線斜率 D'<0、供給曲線斜率 S'<0(後彎區段),均衡條件為 D(Ws+t)=S(Ws),全微分可得 dWs/dt=D'/(S'−D');因 |S'|<|D'| 時分母絕對值小於分子,故 |dWs/dt|>1,表示勞工實得工資的降幅大於稅額。直觀上,稅負使雇主減少僱用、壓低工資,而後彎區段工資下降反而使勞動供給增加,進一步壓低工資,故降幅「大」於稅額,答案為 A。
假設政府對廠商的經濟利潤課稅,對利潤極大化廠商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部分稅負可轉嫁給消費者
B. 稅負無法轉嫁
C. 廠商減少產量來保障利潤
D. 廠商會增加產量來保障利潤
參考解答
解析:經濟利潤等於總收益減去總機會成本,其中已包含資本的正常利潤(機會成本)。對經濟利潤課稅,等同對廠商「超額報酬」課稅,不會改變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也不會影響產量與價格決策。廠商既無從調整產量,也無法把稅負反映到價格上,因此稅負完全由廠商自行承擔、無法轉嫁。A 錯在認為可部分轉嫁;C、D 錯在認為廠商會改變產量,實際上利潤極大化的產量條件不受影響。
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某項商品課徵貨物稅,且假設稽徵成本與順從成本均為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使生產者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稅收大於使消費者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稅收
B. 使生產者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稅收小於使消費者為法定納稅義務人之稅收
C. 稅收相同情況下,從量課稅與從價課稅之經濟效果相同
D. 法律歸宿必等於經濟歸宿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收相同情況下,從量課稅與從價課稅之經濟效果相同
解析:在完全競爭市場且稽徵成本、順從成本皆為零的情況下,法定納稅義務人究竟是生產者或消費者,只影響稅款的繳納程序,不影響稅後均衡價格、數量與稅收,故 A、B 的比較不成立,D 也錯誤,因為法律歸宿(法定納稅人)與經濟歸宿(實際負擔者)通常並不相同。至於從量稅與從價稅,若課徵後能使稅後均衡價格與數量相同(即稅收相同),則兩者對市場的經濟效果一致,包括價格、產量與超額負擔均無差異。
財貨A為完全競爭市場,受補償需求的價格彈性絕對值為0.2,供給曲線為一水平線。假設政府對財貨A課徵單位稅額為10元的從量稅,稅前均衡價格為100元,受補償需求量為200,課稅後產生的超額負擔為多少?
A. 5元
B. 20元
C. 2,000元
D. 200,000元
參考解答
解析:供給曲線為水平線,表示稅負會完全轉嫁到價格上,消費者面對的價格上升幅度等於單位稅額 10 元。以受補償需求彈性計算數量變動:ΔQ/Q=0.2×(10/100)=0.02,故 ΔQ=200×0.02=4。超額負擔為稅後數量變動所形成三角形面積,公式為 1/2×t×ΔQ=1/2×10×4=20 元。因此答案為 20 元;2,000 元與 200,000 元分別是誤用彈性與數量單位所致。
乒乓球與乒乓球拍為互補品,假設此兩財貨的供給曲線皆為水平線,需求曲線則為負斜率。若政府原本只對乒乓球課稅,現若開始對乒乓球拍課稅,則根據次佳理論,對乒乓球與乒乓球拍課稅的超額負擔比只對乒乓球課稅的超額負擔:
A. 必然增加
B. 必然降低
C. 可能降低
D. 必然不變
參考解答
若商品經課稅後之未受補償反應(uncompensated response)為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沒有替代效果
B. 沒有所得效果
C. 仍會產生超額負擔
D. 不會扭曲資源配置
參考解答
解析:未受補償需求反應為零,表示價格上升後需求量未變,此時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方向相反、大小相等而互相抵銷,並非沒有替代效果或沒有所得效果,故 A、B 均誤。超額負擔源於替代效果造成的消費組合扭曲,只要替代效果不為零,課稅仍使消費者被迫偏離最適消費組合,社會仍須負擔超額負擔,資源配置仍受扭曲,故 D 亦誤。正確者為 C:未受補償反應為零,不代表沒有超額負擔。
關於庇古稅(Pigouvian tax)與租稅互動效果(tax-interaction effect)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庇古稅與租稅互動效果無關
B. 租稅互動效果指的是課徵庇古稅,擴大勞動市場的超額負擔
C. 租稅互動效果是由課徵消費稅產生的
D. 租稅互動效果是由課徵土地稅產生的
參考解答
- 答案:B. 租稅互動效果指的是課徵庇古稅,擴大勞動市場的超額負擔
解析:租稅互動效果是指課徵庇古稅(環境稅)後,商品價格上升使實質工資下降,勞工在既有的勞動所得稅下,面對的淨工資與休閒選擇進一步被扭曲,因而擴大勞動市場的超額負擔。換言之,環境稅的福利成本不只是本身的超額負擔,還包含與既有勞動稅交互作用所增加的扭曲。A 錯誤,因為兩者密切相關;C、D 也錯,因為互動效果源自庇古稅與勞動所得稅的搭配,而非單獨的消費稅或土地稅。
關於柯列特—漢格(Corlett-Hague)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可以推翻雷姆西(Ramsey)法則的結果
B. 當有兩商品時,有效率的租稅應對休閒的互補商品課徵較低的稅率
C. 對休閒的互補財課稅,目的是在間接減少對休閒的需求
D. 對與休閒有關的商品都課相同的稅率
參考解答
- 答案:C. 對休閒的互補財課稅,目的是在間接減少對休閒的需求
解析:柯列特—漢格法則指出:若要對勞動收入(或休閒)課稅,應對與休閒為互補關係的商品(如度假旅遊、運動用品)課徵較高稅率,對替代休閒的商品課徵較低稅率,藉此間接抑制休閒需求,減輕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扭曲效應。選項C正確描述此目的。選項B方向錯誤,應為較高稅率。選項A錯誤,柯列特—漢格法則是雷姆西法則在有休閒選擇時的延伸,並非推翻。選項D錯誤,稅率應依互補/替代關係差異化。
甲與乙二人的效用函數相同,自由選擇在二家公司任職及支出。甲任職的公司提供免費的健身休閒設施,乙任職的公司則無,而二人的稅後淨報酬相等。若政府未對甲享用免費的健身休閒設施課稅,主要係參酌下列那一項公平原則?
A. 傳統水平公平的定義
B. 水平公平的規則定義
C. 水平公平的效用定義
D. 稅制轉變的公平定義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察水平公平之定義。傳統水平公平(規則定義)主張「相同所得者應課相同稅」,以所得金額為基準。效用定義則主張「相同效用者應課相同稅」,以個人福利水準為基準。甲因享有免費健身設施,實質效用高於乙,若不課稅,違反效用定義下的水平公平(同效用不同稅),但符合規則定義(同所得同稅)。政府不課稅係參酌「規則定義」,故選項 B 為政府實務做法依據;但題目問「主要係參酌下列那一項公平原則」,且選項為「水平公平的效用定義」,此處應理解為:此現象違反效用定義,政府不課稅係「未」參酌效用定義,故正確答案應為 B。經再審視,題目詢問政府不課稅「主要係參酌」何原則,實務上係遵循傳統/規則定義(以貨幣所得為基準),故答案為 B。修正:正確答案為 B。解析:政府以貨幣薪資為課稅基礎,忽略實物福利,係依據水平公平的規則定義(相同貨幣所得課相同稅),而非效用定義。
對有非薪資所得的代表性個人,就其所有所得課徵比例所得稅,或僅就薪資所得課徵比例薪資所得稅,關於此兩種租稅對勞動供給曲線影響的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有前者會使其移動
B. 只有後者會使其移動
C. 兩者皆會使其移動
D. 兩者皆不會使其移動
參考解答
解析:比例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取決於課稅基礎範圍。僅對薪資所得課稅時,等比例減少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預算線旋轉,替代效應使勞動減少,所得效應使勞動增加,兩效應方向相反,對勞動供給曲線影響不確定(可能不移動)。對所有所得(含非薪資所得)課稅時,非勞動所得亦被課稅,純所得效應增強,使勞動供給曲線確定右移(增加勞動)。故只有前者(全所得稅)確定會使曲線移動。
當引進供給曲線為水平線的國際資金時,在可貸資金市場(loanable funds market)且國內資金之供給與需求分別符合供給法則與需求法則下,政府若採取只對國內儲蓄的利息收入課稅的政策,國內均衡的投資會如何變化?
A. 減少
B. 不變
C. 增加
D. 不一定
參考解答
解析:此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可貸資金市場分析。國際資金供給曲線水平,表示國內利率由世界利率決定,國內儲蓄供給曲線上斜,投資需求曲線下斜。政府僅對國內儲蓄利息課稅,會降低國內儲蓄者的淨報酬率,使國內儲蓄供給曲線左移。但因國際資金供給完全彈性,國內均衡利率不變(仍等於世界利率),投資量由投資需求曲線於該利率下決定,故國內均衡投資量不變。國內儲蓄減少將完全由淨資本流入增加抵消。
甲在20年前以60萬元購入一資產,20年後以90萬元出售該資產。在資產持有期間,物價上漲率為50%。在不計入賣出此資產利得前,甲的綜合所得淨額已達最高課稅級距的稅率40%。若政府對物價變動予以指數化調整,則甲出售該資產的所得稅稅負,相較於沒有指數化調整,會產生多少影響?
A. 增加12萬元
B. 增加36萬元
C. 減少12萬元
D. 減少36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無指數化調整時:名目利得=90-60=30萬,稅負=30萬×40%=12萬。有指數化調整時:取得成本調整為60萬×(1+50%)=90萬,實質利得=90-90=0,稅負=0。兩者差異為0-12萬=-12萬,即減少12萬元。指數化調整可扣除通脹導致的虛增利得,降低稅負。
甲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核准成立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甲(受益人)對於該基金相關信託利益之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基金當年度收入減成本費用後有所得時,由甲併入所得發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B. 由該基金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C. 該基金信託利益無須課稅
D. 該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該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個人)於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始併入分配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基金本身不課稅(屬流通實體)。選項A錯誤於「所得發生年度」,應為分配年度;選項B錯誤於基金為納稅義務人;選項C錯誤於完全免稅。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所得規定?
A. 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
B. 甲出車禍,肇事方賠償他的賠償金
C. 乙於家族旅行途中意外死亡,公司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D. 丙因受傷從保險公司所領取之保險給付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於家族旅行途中意外死亡,公司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規定:(1)特支費屬免稅(第1款);(2)賠償金屬免稅(第17款);(3)保險給付屬免稅(第18款)。撫卹金僅「依勞基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法令規定給付」者免稅(第15款)。公司自行給予之撫卹金(如慰問金性質)不一定符合法定免稅要件,故不一定免稅。
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以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下列比率何者正確?
A. 10%
B. 15%
C. 25%
D. 30%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營國際運輸、承攬工程或提供技術服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申請核定以國內營業收入之10%計算所得額。此為固定比率,非15%、25%或30%。
根據新古典模型理論,下列何項租稅措施可有效提升廠商的投資意願?
A. 調降個人所得稅稅率
B. 調降廠商的固定資本投資租稅抵減額
C. 調高公司所得稅稅率
D. 調降折舊費用
參考解答
解析:新古典投資模型(Jorgenson)中,廠商投資量取決於資本使用者成本 c=p·(r+δ)·(1−z)/(1−u),u 為公司所得稅率、z 為投資抵減率、r 為利率。調降個人所得稅率可提高儲蓄誘因、增加資金供給,在封閉經濟下使利率 r 下降,進而降低 c、提升投資意願。相對地,B 調降投資抵減額(z 下降)會提高 c 而抑制投資;C 調高公司所得稅率(u 上升)同樣提高 c;D 調降折舊費用減少折舊稅盾,亦提高 c。四者中只有 A 能提升廠商投資意願。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B.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C. 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D. 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參考解答
- 答案: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餘額1%限度內為原則,並非「各種欠款債權」,A 選項範圍過廣,故為錯誤敘述。B 正確: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之平均數提列。C 正確: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D 正確:已列報呆帳損失之債權日後收回,其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我國A公司持有國外B公司60%的股份,其中B公司名下資產除現金200萬元外,僅有一棟於110年1月購入位於新北市價值5,000萬元的房地產。假設A公司於110年10月將名下所有B公司之持股出售,該股份交易所得應如何納稅?
A. 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B. 併入A公司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額
C. 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繳稅
D. 按稅率45%計算稅額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房地合一2.0,110年7月1日施行)反避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50%以上由不動產構成者,視為該營利事業之不動產交易。本題 A 持 B 公司60%(過半數),B 公司不動產5,000萬佔總資產5,200萬之96%(逾50%),符合要件,股份轉讓利得應課徵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短期持有(未逾2年)稅率為45%,故按45%計算稅額,D 正確;A、B、C 均非正確課稅方式。
關於各種租稅課徵之主要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菸酒稅是基於寓禁於徵的考量
B. 奢侈稅是基於公平的考量
C. 房地合一稅是經濟成長的考量
D. 碳關稅是基於資源配置效率的考量
參考解答
解析:菸酒稅基於寓禁於徵(矯正負外部性)屬正確(A);奢侈稅對高價消費課稅以達所得重分配、符合公平考量(B)正確;碳關稅為矯正碳排放外部性、提升資源配置效率(D)正確。房地合一稅之主要立法理由在於抑制短期炒房投機、落實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而非促進經濟成長,C 敘述錯誤,故選 C。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免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其進貨及銷貨階段皆免於課徵營業稅
B. 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規定
C. 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免稅貨物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D. 金條、金幣及純金的金飾為免稅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A. 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其進貨及銷貨階段皆免於課徵營業稅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免稅(第8條)與零稅率不同:免稅係僅銷售階段免稅,但進貨階段仍課徵營業稅,且免稅貨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C 正確)。A 稱「進貨及銷貨階段皆免於課徵」錯誤,因進貨階段並未免稅,僅銷貨階段免稅。B 正確: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得依第8條之1申請放棄免稅以扣抵進項稅額。D 正確:金條、金幣及純金之金飾列為免稅貨物。
有關不動產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信託關係存續中的房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B.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C. 信託關係存續中的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D.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信託關係存續中的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而非委託人,C 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C。A 正確:房屋稅條例規定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B 正確: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存續中有償移轉,土地增值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D 正確: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實際移轉第三人時始課徵。
在各地區租稅與效益聯合變動,人們充分自由遷徙以選擇適宜居住地,可謂適用財產稅課徵的那一個觀點?
A. 傳統地上物課稅觀點
B. 新觀點
C. 使用費觀點
D. 差別稅率觀點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描述符合「使用費觀點」(亦稱受益觀點、Tiebout 模型):在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財、居民可自由遷徙(以腳投票)下,各地區財產稅與公共服務效益聯合變動,財產稅如同使用者付費,反映居民所享受之地方公共財利益,具受益稅性質。A 傳統觀點視財產稅為對資本課稅;B 新觀點(Mieszkowski)強調地區間差別稅率導致資本移動與超額負擔;D 差別稅率觀點非標準分類。故選 C。
依相關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屬於地價稅課徵範圍
B. 移轉後由承受人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C. 贈與子女後繼續耕作者,免徵贈與稅
D. 子女繼承後繼續耕作者,免徵遺產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移轉後由承受人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時,依土地稅法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故不屬於地價稅課徵範圍,A 正確;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子女即第一順位繼承人)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C 的方向符合租稅優惠;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D 亦屬適例。B 的錯誤在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係「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性質為租稅遞延而非終局免徵,且以移轉時作農業使用、承受人為自然人為要件,並非只要「移轉後由承受人繼續耕作」即當然免徵。
甲於111年8月1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1,4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0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元,於111年12日1日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購入價為1,3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2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A. 無法退稅
B. 100萬元
C. 200萬元
D. 300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是以「申報移轉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實際成交價 1,400 萬元與 1,300 萬元只是干擾項。本題出售申報現值 1,0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 300 萬元;重購申報現值 1,200 萬元,高於原出售現值 1,000 萬元。依規定,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後之餘額(1,000-300=700 萬元)者,得就已納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價的數額;不足額為 1,200-700=500 萬元,已超過已納稅額,故以已納的 300 萬元為上限全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