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25題
甲於111年8月1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1,4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0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元,於111年12日1日重購另一筆…
題目
甲於111年8月1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1,4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0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0萬元,於111年12日1日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購入價為1,3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1,20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A. 無法退稅 B. 100萬元 C. 200萬元 D. 300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D. 300萬元
解析
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是以「申報移轉現值」(即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實際成交價 1,400 萬元與 1,300 萬元只是干擾項。本題出售申報現值 1,0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 300 萬元;重購申報現值 1,200 萬元,高於原出售現值 1,000 萬元。依規定,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後之餘額(1,000-300=700 萬元)者,得就已納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價的數額;不足額為 1,200-700=500 萬元,已超過已納稅額,故以已納的 300 萬元為上限全額退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