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5題
下列何者非屬可列舉扣除項目?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可列舉扣除項目? A.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 B. 災害損失 C. 財產交易損失 D. 房屋租金支出
官方答案
- 答案:C. 財產交易損失
解析
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可檢據按實際金額扣除的項目,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得列舉扣除的候選人競選經費等。財產交易損失則屬於特別扣除額,必須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的範圍內扣除,性質上不是列舉扣除項目,故選 C。A、B、D 均屬於前述列舉扣除或法律明定得列舉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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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