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6題
A公司非金融業者,t-1期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300,000元;t-1期期末,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15,000,000元與25,000,000元。t期內…
題目
A公司非金融業者,t-1期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300,000元;t-1期期末,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15,000,000元與25,000,000元。t期內,實際發生呆帳800,000元;t期期末,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分別為10,000,000元與20,000,000元。t期期末應提列呆帳金額為何? A. 300,000元 B. 400,000元 C. 700,000元 D. 800,000元
官方答案
- 答案:C. 700,000元
解析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非金融業的備抵呆帳餘額,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為限。t-1期末兩項應收合計15,000,000+25,000,000=40,000,000元,限額為400,000元,故t期期初備抵呆帳應為400,000元。t期實際發生呆帳800,000元沖銷後,餘額為400,000-800,000=-400,000元(借方)。t期期末應收合計10,000,000+20,000,000=30,000,000元,限額為300,000元,故期末應提列300,000-(-400,000)=700,000元。A只按期末限額計算,B誤用t-1期初數,D則忽略t-1期末應先提足至限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