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7題
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B.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繳納之遺產稅可申請分期 C. 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D. 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官方答案
- 答案:B.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繳納之遺產稅可申請分期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6-1條,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得申請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分期金額個人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者,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故A、C、D均正確。遺產稅之分期繳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特別規定,於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時,分12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辦理,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6-1條之分期,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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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