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7題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人將其安置在療養院,並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監護後3個月,甲突然甦醒,完全回復意識,身體也活動自如。在眾人不知情下偷偷…

題目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人將其安置在療養院,並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監護後3個月,甲突然甦醒,完全回復意識,身體也活動自如。在眾人不知情下偷偷離開療養院,返家將其撞壞之機車送至機車行修理,花費新臺幣5,000元。甲與機車行訂立修理機車契約,其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有效,但得撤銷之

官方答案

  • 答案:B. 無效

解析

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其所為意思表示依第75條當然無效。監護宣告須經法院裁定撤銷(第14條)始能回復行為能力,甲雖已甦醒、意識與身體功能均回復,在撤銷監護宣告前,法律上仍為無行為能力人。甲原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惟監護宣告之效力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其與機車行訂立之修理契約無效,亦無從因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效,故選B。本題關鍵在於事實上康復不影響監護宣告未撤銷前之法律地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