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甲以電話詢問乙書店有無甲欲購買之A書,乙表示「有」,甲即以市價新臺幣500元與乙訂立A書買賣契約,並請乙保留該書,乙請甲可隨時到店裡拿書。數日後,甲至乙書店取書…
題目
甲以電話詢問乙書店有無甲欲購買之A書,乙表示「有」,甲即以市價新臺幣500元與乙訂立A書買賣契約,並請乙保留該書,乙請甲可隨時到店裡拿書。數日後,甲至乙書店取書時,乙遍尋不著該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所負交付書籍之債務為有確定期限之債務 B. 甲赴書店而未能取得該書時,乙即負遲延責任 C. 甲請求交付書籍僅有催告效力,乙尚不負遲延責任 D. 甲欲購書籍如為種類物,甲不得解除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赴書店而未能取得該書時,乙即負遲延責任
解析
甲乙就A書成立買賣,乙請甲可隨時到店取書,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務。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甲赴書店請求交付即屬催告,乙遍尋不著而未給付,自該時起負遲延責任,故B正確。A部分,契約未定履行期,非確定期限債務。C部分,催告後未給付即生遲延責任,非僅有催告效力。D部分,種類之債於給付遲延後,債權人仍得定期催告後解除契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