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甲駕駛計程車載客人乙,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導致丙住院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新臺幣10萬元。丙請求甲、乙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駕駛計程車載客人乙,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導致丙住院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新臺幣10萬元。丙請求甲、乙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是乙之受僱人,乙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 甲是乙之承攬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甲是乙之受任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 甲客觀上是為乙服勞務之人,故乙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B. 甲是乙之承攬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計程車載客屬於運送契約,具有承攬的性質,乘客乙既不是僱用人,也不是委任關係中的委任人。民法第188條所定的僱用人連帶責任,以僱用人對受僱人有選任與監督關係為前提;乙對甲無從選任、監督,因此不負連帶賠償責任。A誤認甲為乙的受僱人;C所稱委任是無償的勞務處理,與有償運送不同;D只憑甲客觀上為乙服勞務,就推論乙應負連帶責任,忽略了須有僱傭關係這項要件。故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