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2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錶寄託於乙處。乙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於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鑽錶寄託於乙處。乙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於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隨時向丙請求返還鑽錶 B. 甲僅得於2年內向丙請求返還鑽錶 C. 甲於償還丙支付之價金後,得向丙請求返還鑽錶,甲所受損害再向乙請求 D.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錶,甲所受損害僅得向乙請求

官方答案

  • 答案:D.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鑽錶,甲所受損害僅得向乙請求

解析

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的規定,乙以自己名義無權處分鑽錶,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受讓占有,因此取得鑽錶所有權。鑽錶並非盜贓物或遺失物,沒有民法第949條回復請求權的適用,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只能依寄託契約及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A、B均誤認甲對丙有物上返還請求權;C主張甲可償還價金以取回鑽錶,亦無法律依據。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