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B. 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D. 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解析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A、B所述撤銷無償行為及平均分配,均屬法定財產制的規範,不適用於本題。民法第1023條第2項明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C正確。D的部分,一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時,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非共同財產制。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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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