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4題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應以家庭生活之共同利益,而使用、收益、處分之。但子女已滿16歲者,應得其書面同意 B.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父母分居、或養子女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D. 父母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之行使,父母、祖父母或社福機構均得聲請法院酌定之
官方答案
- 答案:B.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解析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B正確。A的部分,父母使用、收益、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以「子女之利益」為要件,而非家庭生活的共同利益,且其年齡門檻的敘述亦有誤;C所列的例外事由與現行規定不符;D關於會面交往的聲請主體及要件,敘述也不正確。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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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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