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B.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C.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D. 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官方答案

  • 答案:D. 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解析

民法第137條第3項限於「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假執行的裁判並非確定判決,也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故不適用重行起算為5年的規定,D敘述錯誤。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於請求到達相對人時重行起算;B因起訴而中斷,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C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自確定時重行起算,均屬正確。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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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