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9題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 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C. 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 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D.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官方答案
- 答案:D.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解析
本題考查《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3 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租稅優惠。選項 A 正確: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選項 B 正確:員工選擇免稅後,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且繼續服務累計達 2 年,於實際轉讓或撥轉時,其轉讓價格等高於取得時時價者,以取得時時價作為該年度收益課稅。選項 C 正確:依同條第 3 項,發行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 者,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2 年服務期間。選項 D 錯誤: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3 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2,「公司員工」不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董監事屬受僱關係者不在此限,但一般董監事為委任關係,非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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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