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0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題目
下列何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A. 銀行存款利息 B.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D. 郵局定存利息
官方答案
- 答案: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解析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範圍。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短期票券利息、受益證券收益等,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新臺幣 27 萬元。選項 A 銀行存款利息、選項 B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選項 D 郵局定存利息均屬上開規定範圍,得適用特別扣除。選項 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利息所得,但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需為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等特定管道),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